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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做适当调整。按照国家、省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要求,我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80元/m3调整为0.9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80元/m3调整为1.40元/m3;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来1.60元/m3收取。污水处理费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为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对持有《鹰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污水处理费实行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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