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七十四号主席令,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新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做好与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企业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企业群体,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贡献可以用“56789”来概括,即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发明创造、80%以上的就业是由中小企业提供和创造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占企业总数量的99%以上(工业中,中小企业占有99.6%)。为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部法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多数中小企业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能得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这些对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制度的顶层设计、改革相关工作体制机制、修改促进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现实要求。
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背景和意义可从以下方面来认识: 一是激发中小企业活力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各级人民政府不断推动简政放权,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创业创新营造了宽松环境。通过立法层面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力;二是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总体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来风险能力较弱,新法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应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目的就是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三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大多从事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是我国实体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就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要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在从事实体经济中实现健康发展;四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现实中利用公权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新《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了“三个平等“,专章规定了权益保护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重点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和思路:一是处理好市场公平竞争与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的关系。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是市场经济主体,都应当平等地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但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处理市场公平竞争与中小企业特殊保护上,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另一方面也要求中小企业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中小企业能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本法具体内容中,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和特殊政策,侧重在环境上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来扶持中小企业,但不是取消竞争来实行扶持,尽量减少对具体的中小企业实行点对点补贴等措施;二是着力让中小企业有更多获得感。新法在修订中,结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进等,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处理好法律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包容性之间的关系,为今后国家进一步出台扶持政策留有空间,如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在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等方面也增加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尽量为中小企业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三是处理好制度刚性与法律规定可行性之间的关系。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注重把党中央的政策、国务院的具体措施、地方成功的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体现的尽量体现,既立足长远性问题,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同时考虑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以及社会方方面面,很多规定主要是从支持、服务、保障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尽量减少和避免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呈现出五大变化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原法规定“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律的有效组织实施。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首次明确了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是“综合管理”的部门,首次提出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可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中小企业促进法》总结了近年来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新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此外,法律中还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了法律;三是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促进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四是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实践中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为此,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五是关于中小企业工作的监督检查。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此外,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随着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