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态环境不仅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更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我省农业生态环境承受来自农业外部污染和农业内部污染的双重压力,日益成为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瓶颈约束。《条例》是我省制定出台的首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共分为八章60条,在农用地保护、农用水保护、生物资源保护、农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农用地保护方面,《条例》提出,要按照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三类,对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在农业污染防治方面,《条例》不仅对畜禽污染防治进行了严格规定,也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法律职责方面,《条例》明确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农业、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各司其责的管理体制;等等。《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对推动我省农业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江西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