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应当提供
的材料目录 |
审批程序 |
办理期限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1 |
无线电频率指配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所申请的频率具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2.有完整可行的频率使用方案;
3.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资金及其它必要的资源;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申请函;
2.拟申请频率用途,主管(上级)部门意见,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通信状况;
3.频率使用方案,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投资计划,可能产生和受到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 |
1、申请者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2、形式审查;
3、书面通知申请者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
4、行政、技术审查;
5、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签发批准文件;
7、通知申请者;
8、缴费。 |
20天 |
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等执行 |
办理期限:不含电磁兼容审查和频率协调时间 |
2 |
无线电台(站)
设置审批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1.所申请的台(站)具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2.有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
3.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资金及其他必要的资源;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申请函;
2.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
3.申请人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状况、技术人员比例及现有通信资源状况;
4.《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5.《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1、申请者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2、形式审查;
3、书面通知申请者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
4、行政、技术审查;
5、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签发批准文件;
7、通知申请者;
8、核发电台执照。 |
20天 |
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等执行 |
办理期限:不含电磁兼容审查和频率协调时间 |
3 |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1.台站设备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2.台站获得合法的使用频率;
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1、申请者提交有关材料;
2、行政、技术审查;
3、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通知申请者; |
20天 |
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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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所申请的台(站)具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2.有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
3.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资金及其他必要的资源;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申请函;
2.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大型无线电台站:微波站、雷达站等);
3.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人力资源状况、技术人员比例及现有通信资源状况;
4.《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5.《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1、申请者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2、形式审查;
3、书面通知申请者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
4、行政、技术审查;
5、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签发批准文件;
7、通知申请者;
8、核发电台执照。 |
20天 |
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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